关于核定2013年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现将2013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3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应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其中,省直行政、全供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其他企事业单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480元,缴存单位2012年度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郑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10%;达到郑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33184元)以上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037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上限为2488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240元,月缴存总额下限为124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方法
1.省直行政、全供事业单位月缴存基数核定为职工基本工资加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具体计算公式是:
行政单位月缴存基数=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保留物价福补+年终一次性奖金(第十三月工资)/12。
全供事业单位月缴存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本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保留物价福补。
(注:因特殊原因绩效工资没到位的全供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核定公式仍按照2012年度标准。)
2.省属企业、中央驻郑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经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有变动须在次年年度核定时办理。
五、缴存基数核定的相关要求见《2013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的有关要求》。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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