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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欣泰索赔这些信息是别处没有的

发布时间:2021-01-07 19:17:48 阅读: 来源:竹席厂家

这两天资本市场讨论最多的莫过于创业板退市第一股*欣泰(300372)的索赔事宜。事实上,抛开案件对A股市场的教育警示意义不说,目前对投资者来说,最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就剩如何从兴业证券(601377)设立的5.5亿先行赔付基金中挽回损失这一项了。《投资快报》金融315栏目一直致力于带领中小投资者奋力维权挽回损失,这一次当然也不例外,记者整理了目前和索赔相关的问题,供股民参考。

*欣泰还有翻身可能吗?不索赔是否有回本机会?

永别了,现在买入的不能索赔。

“这不是演习!这不是演习!”市场人士分析,此次*欣泰被证监会处罚相比退市长油和退市博元有本质区别,“不得重新上市”几个字决定了,这家公司将和A股市场永别,成为古董,不可能进入股转系统,择机再入A股。而退市长油和退市博元还有机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重回市场,并且不用净利IPO排队,实现原地复活。

然而,昨日*欣泰复牌,虽然毫无悬念被钉在跌停板上,但盘中成交量依然超过4000万元,换手率超过3%。昨日午间,深交所明确表示该股因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后不能恢复上市,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该股票投资风险。财经名人但斌也在其微博中提到:“大家注意,有其他券商的客户今天收到短信称今天要申购新股300372,实为即将退市股欣泰电气(300372),已经有客户中招。大家注意一下这类事件的风险!今天没有新股申购!如真应该涉嫌犯罪了!公安应该介入!”

盘后,有消息传来称,短信有可能是伪基站发送的,很可能这是一种新的犯罪形式,目的是让小股民在该股退市前买入接盘。维权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昨日买入*欣泰股票的投资者,将面临更多的跌停板,并且不能获得赔偿!

5.5亿赔付资金靠谱吗?够赔吗?

赔付方案存疑,够不够难讲。

让投资者稍感欣慰的是,*欣泰保荐人兴业证券将正式成立5.5亿元的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并给出了赔付对象、赔付范围和赔付金额计算的详细说明。

不过,也有投资者对此心存疑惑,*欣泰流通股东上万,人数众多,5.5亿元人民币是否足够赔付。对此,维权律师表示,不好说。

事实上,针对兴业证券给出的赔偿方案,维权律师们也提出了诸多质疑。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现有的赔付方案只是对保荐人和大股东有利。

两个时段设置是否恰当,能否覆盖所有投资者的损失,有待考证。

首先,赔付方案不应当扣除任何市场风险,特别是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投资者在购买新泰电器股票的时候发生的虚假陈述按有系统风险承载,因此这个问题实际上要法院来举证。此外,赔付方案中揭露日和赔付日的确定,应该有足够的广度,而不应该在法律的底线上面徘徊。为了保持公正,引入听证制度很有必要,应该有公允的第三方参与进来,共同拟定赔偿方案。

宋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此前A股市场两起先行赔付的案例,都没有将系统风险考虑在内,这样计算的话投资者能多拿到三分之一的赔偿。

不接受先行赔付或者对金额不满意怎么办?

法院大门永远向股民敞开

事实上,现在兴业证券提出的先行赔付方案,仅为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该公司单方面提出。在质疑声不断的大环境下,作为受害人的中小股民,究竟怎样才能尽可能的多拿到赔偿,多挽回损失?对此,宋一欣律师表示,投资者接受先行赔付之后,如果觉得赔付金额不足,还可以前往法院进行索赔。或者有的股民一开始就不接受先行赔付,而直接前往法院起诉也是合理合法,具有胜诉的权利。

而索赔对象,可以是,*欣泰公司主体,也可以针对其中介机构兴业证券进行。不过,将上市公司主题作为被告的案件,要考虑如果公司破产,最后投资者可能成为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拿到相应赔偿。

有没有更贴合投资者利益的赔偿方案?

律师团提出四个买卖时段

由宋一欣律师牵头、多名知名维权律师组成的律师团认为,揭露日、更正日如何确定、确定几个,是评价兴业证券先行赔付方案优劣的重要标准。

鉴于此,为最大限度保护欣泰电气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团队提出如下揭露日及更正日方案,并简要说明理由,供有关各方参考。

1、确认2015年7月15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理由为欣泰电气公告涉嫌证券违法被立案调查,系针对普通虚假陈述的揭露;

2、确认2015年11月27日为虚假陈述更正日,理由为该日欣泰电气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为针对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并于下一会计期初转出资金、转回应收账款情况作出更正。

3、确认2015年12月10日为虚假陈述更正日,理由为该日发布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4、确认2016年6月2日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揭露日,该日欣泰电气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首次提及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首次明确提及欣泰电气属于欺诈发行,首次明确提及欣泰电气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在上述揭露日及更正日基础上,律师团认为,符合如下条件的欣泰电气投资者均应从兴业证券先行赔付方案当中获得赔偿:

1、在2015年7月15日(不含当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并且在2015年7月1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5年11月27日(不含当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27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

3、在2015年12月10日(含当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并且在2015年12月10日(不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

4、在2016年6月2日(不含当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并且在2016年6月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

如果欣泰电气投资者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应该选择一个方案从高计算投资者损失。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责任编辑:宋埃米 HT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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